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关于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主要有以下3点规定:
1、统一由公安机关专户收取;
——无论是公安还是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甚至法院决定的取保候审,都应进入公安机关在银行设立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
2、有起点;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3、无上限。
——由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综合确定具体数额。
取保候审是对尚未判决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一种保护,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是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取保的一种措施。为了解决在取保候审决定做出过程中受到利益驱动的影响,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都要求统一进入公安机关在银行设立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专用账户。为了便于执行,规定了人民币1000元的起点,对于未成年人的起点设定为500元,具体的数额由办案机关根据案情决定。保证金的规定已经体现了刑诉法在平衡刑事案件公权力机关行使权力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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