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石泉男子非法狩猎野猪被判刑,警钟长鸣!

安康石泉一男子因非法狩猎野猪被判处刑罚,此案件再次敲响了保护野生动物的警钟。据悉,该男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进入禁猎区进行狩猎活动,并成功猎获了一头野猪。他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经过法院审理,该男子被认定犯有非法狩猎罪,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此案的判决不仅彰显了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高度重视,也提醒广大公众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它们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杜绝非法狩猎行为的发生,让野生动物在和谐的自然环境中自由生长、繁衍。
警钟长鸣|安康石泉一男子非法狩猎野猪获刑!


2018年10月29日,石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石泉一男子在禁猎期间使用“铁夹”狩猎野猪获刑。

2017年4月,被告人潘某将3个“铁夹”安放在自家的玉米地旁用于猎捕野生动物。

2017年6月1日凌晨,潘某安放的“铁夹”猎捕到一只野猪,野猪挣脱后闯入村民家中,将村民肖某咬伤。肖某和邻居将野猪赶进猪圈并打死。

潘某将肖某送往医院治疗(费用由潘某支付)后,将被肖某等人打死的野猪变卖,获现金1500元。

石泉法院经审理认为,野猪系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被告人潘某未经国家行政机关许可,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野猪,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在肖某受伤后,主动参与救治,经社区矫正评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危害社会。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十个月,对犯罪所得1500元予以没收。

本案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潘某表示服从判 决,不上诉。

秦岭素有"国家中央公园"和"陕西绿肺"之称,野生动物资源丰富。但秦岭的动物们却一直承受着无所不在的“伤 害”。经过这么多年野生动物保护宣传,老百姓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大大提高,也知道捕杀野生动物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为什么明明知道违法却还要以身试法呢?

石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党英明说,被告人潘某主要还是法律意识淡薄,知道自己捕猎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但还是心存侥幸心理。 他认为自己安放铁夹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庄稼被野生动物破坏,而且捕猎野猪后变卖野猪肉可以贴补家用,并不知道使用禁止捕猎的工具,捕猎野生动物,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此案的审判,不仅是对潘某非法狩猎行为的严惩,更重要是对人民群众进行了一场活生生的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同时也警告那些继续进行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人,停止伸向野生动物的黑手,否则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十)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铁夹属于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禽)类安全的狩猎装置,其狩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二、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来源:石泉法院 责任编辑:李思科 值班总编辑: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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