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系列与知名品牌名称相似或音近的“傍名牌”肥料,如洋丰与洋洋、史丹利与绿丹利、红四方与走四方等。这些“傍名牌”肥料通过模仿知名品牌,试图混淆消费者视线,以次充好,获取不正当利益。它们往往打着知名品牌的旗号,但在产品质量、效果等方面却与正品大相径庭,给农民朋友带来了不小的损失。,,这些“傍名牌”肥料的存在,不仅侵犯了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它们利用消费者对知名品牌的信任和依赖,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消费者在购买肥料时,一定要仔细辨别产品真伪,认准知名品牌和正规渠道。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傍名牌”等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相信很多肥料经营者一定有过类似的经历!打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在相似商标国际分类第一类中,随意输入国内一线的化肥商标,就可以查询出诸多相似商标,多数仅一字之差,且属同一行业。
连肥料经营者都感到困扰的相似商标,会不会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呢?
以“红四方”商标为例进行相似商标查询时可以发现,与之一字之差的商标还有“四红方”“红遍四方”“新红四方”“赣红四方”“走四方”等多个与之类似的商标,这些商标多数用于化肥行业。除了“四红方”与“红四方”的申请人均为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相似商标的申请人则是不同的公司和个人。
以“史丹利”进行搜索,则发现的一字之差的商标依旧很多,如“史丹臣”“史沛利”“绿丹利”等,这些商标属于不同的公司。
河南省开封市赞永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李占永表示,当地市场上与“三环”相似的商标很多,这导致农民在购肥时不知道哪种化肥是云天化公司生产的。
在中国商标网检索国际分类第一类中检索三环商标时,检索结果显示的相似商标总记录数为150个
贵州纳雍县董地乡的经销商龙福表示,一字之差的相似品牌在当地也时常出现,他说:“在当地如‘洋丰’‘洋洋’这优质肥料就是只差一个字,这种情况很普遍,主要是高端品牌有了.大牌。”除了我国本土企业存在一字之差的现象,国外品牌经过翻译进入中国以后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以“司尔特”等一线品牌进行搜索,同样发现与之一字之差的商标也有不少。
谎称是大牌肥企控股公司
还厂家直销?
除了在中国商标网发现有诸多一字之差的商标外,在随机采访中,许多农资从业者也反映一字之差的化肥商标在市场上比比皆是,而且这些商标并不属于同一个厂家。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胡超告诉记者:“现在市场上傍红四方品牌肥料的现象常有存在,起名‘绿四方’、‘风四方’等。”
打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在相似商标国际分类第一类中,随意输入国内一线的化肥商标,就可以查询出诸多相似商标,多数仅一字之差。
由此可见,在化肥行业,相似商标的存在是一个不小的群体,已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相似商标给行业带来了什么?困扰?无奈?
有些不法厂商正是摸准了农民信任名牌的心理,故意“傍名牌”,打“擦边球”,甚至不惜故意违法假冒。今年买肥料,一定要认清“假名牌”,购买真名牌,别再上当受骗。
撒可富、中农、鲁西……这些国内知名的肥料品牌,但目前市场上仍然有不少仿冒的“名牌”产品,仅靠厂家打假,企业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假冒伪劣产品大行其道,确实让农民苦不堪言。接下来,我们就一起看一看假冒的肥料到底长啥样?
实际上,相似商标的存在,特别是一字之差的商标让行业从业人员头疼不已,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行业发展的公平性。
就红四方商标而言,相似商标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胡超表示:“现在多数大的肥料企业都会选择在异地建厂,不法生产厂家在口头宣传上谎称其厂是红四方在当地建的厂。
湖北就有名为湖北四方某厂,平时的口头宣传中就称自己是中盐红四方控股的。其销路具有地域特征,不走流通渠道,即从厂家直接销售到老百姓手中。肥料中少一两个含量,农民通过肉眼是很难看出来的。”
“一字之差”算商标侵权吗?
“老干妈”把“老干爹”、“老干娘”、“老干爸”、“干儿子”、“干儿女”、“老姨妈”都注册啦!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据此,在市场上出现多个相似商标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农资法律专家李宝星表示:“如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在保护商标专用权上更有主动权,商标局会驳回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但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受到的保护力度有限。”
而针对翻译而来的商标,樊国民说:“中文翻译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为音译,不存在标准答案,不存在唯一对应性。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对商标进行保护,一旦商标注册成功,其他商标的注册就需要绕行。”
李宝星表示,商标具有“使用在先、注册在先”的原则,谁先使用、谁先注册,谁就受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二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保护了在先使用商标持有人的权益。以行业外的例子为证,辣椒酱品牌中有“老干妈”“老干爹”两个相似品牌。
据了解,为避免给自己的主品牌“老干妈”造成干扰,同时也为了防止消费者混淆主品牌,老干妈先下手为强,注册大量防御性商标,将“老干爹”、“老干娘”、“老干爸”、“干儿子”、“干儿女”、“老姨妈”等商标全部收入囊中。
但是老干爹第二代传承人以“上世纪90年代即使用老干爹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诉,最终国家工商总局裁定“老干爹”商标归原持有人所有,贵州老干爹食品有限公司正式拥有了“老干爹”商标的使用权。在这个案例中,显然国家工商总局遵循了使用在先原则。
可见,在相似商标权益争夺大战中,在遵循“在先使用、在先注册”两条原则的前提下,农资企业可以对侵权的相似商标依法进行反击,从而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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